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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

郑玉文2022-01-07 17:04:58

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申报前5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二)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3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2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已结题的。

申报人员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内审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审计财务咨询等能力,在会计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能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财务改革创新能力,能够在本单位推动现代财务会计工作转型,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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