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途网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学生自身安全注意事项

岳春阳2020-09-03 11:59:33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学生自身安全注意事项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学生自身安全注意事项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性,不给坏人可乘之机。

晚上人睡前要关好门窗,并检查插销是否牢固。

夜间不私自外出或者留宿他人。

携带的钱、贵重物品等要妥善保存好,但不得存放在宿舍区。

星期天不回家的学生,如果人数较少应集中就寝,避免独居一室。

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应同时大声呼救或者设法报警,以求得援救。

不得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不得在床上打闹,不准滑楼梯扶手,不准乱动所有用水、用电设施、消防设备和电源插,不准攀越窗台和过道的护栏,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学生上学、放学及上街购物骑车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带人,不闯红灯,不骑飞车。

学生乘车回家或返校一般应在白天。路上要看管好自己携带的物品,注意人身安全。晚7∶00前必须返校,特殊情况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

严禁学生违反校规上网,不上不健康的网站。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

禁止学生吸烟,避免发生火灾。

禁止学生攀爬校园围墙、窗台、建筑物安全隔离网、楼墙的排水管;禁止学生到铁路上玩耍、散步;禁止学生到河流、水库游泳、戏水。

禁止学生自制、携带、私藏公安部门收缴的管制刀具及凶器。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玩火,增强防火意识。

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老师批准不随意触摸设备和电器,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严禁将任何工具、工件及材料带出车间。

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宿舍无人时要随手关窗锁门,室外凉晒物品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内乱拉电线、擅自拆装用电设施、乱接电器。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